原告:上海馨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馨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馨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馨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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