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馨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林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佳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存。
被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朗庭上郡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陈祖辉。
申请人上海馨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佳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朗庭上郡苑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馨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佳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95,7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佳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95,7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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