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振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悦,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楼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上海香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逸敏,女。
原告崔振宇与被告张某某、楼智勇、上海香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54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楼智勇、上海香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崔振宇于2019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沪0106民初15489号案件原告已申请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楼智勇、上海香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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