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夏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新,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典当)因与被上诉人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14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香溢典当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与刑事案件无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出具戴某某被诈骗一案立案告知书,距今已超过一年,这期间公安机关未对香溢典当作出任何指控,且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本案中香溢典当涉嫌刑事犯罪。2.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香溢典当与戴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即便与相关刑事案件有关联,也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戴某某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戴某某被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本案是否涉及诈骗需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才能明确,故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香溢典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戴某某偿还香溢典当借款人民币3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戴某某支付香溢典当以35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按每年24%计算);3.戴某某支付香溢典当律师费10.5万元;4.香溢典当有权就上海市和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经查认为,戴某某就其被诈骗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本案所涉事实亦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香溢典当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如下:驳回香溢典当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公安机关尚在侦查过程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上诉人香溢典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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