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尹闵,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志斌
书记员:袁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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