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永泉,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曲某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曲某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曲某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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