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苏耀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海,职务不详。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7,963.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德源易道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7,963.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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