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风韧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夜赫精密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风韧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夜赫精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致民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夜赫精密机械厂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文华
书记员:王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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