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颐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某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淑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颐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标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8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标账户存款10,08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标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颐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卫华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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