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顾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XUZHI。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能高共建(上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权利人顾成刚、张霞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担保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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