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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乾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0元,由原告上海顾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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