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以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杜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愿意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蒋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