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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欣,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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