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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顶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马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顶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C座4层L4室。
  法定代表人:成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顶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顶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某的银行存款3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顶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某的银行存款3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顶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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