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顶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建华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侃。
原告上海顶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建华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顶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顶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金怡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