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林洪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林洪江。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薛氏水产行,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铜川路XXX弄XXX号水产四区84号。
经营者:薛某某,即本案被告。
被告:郑国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林品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林洪江、上海鑫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薛氏水产行、郑国椿、林品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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