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储荣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上海御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
被申请人:詹照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申请人:郑为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申请人:郑斯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戚某某、储荣香、上海御凌商贸有限公司、詹照雅、郑为守、郑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戚某某、储荣香、上海御凌商贸有限公司、詹照雅、郑为守、郑斯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990,650.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戚某某、储荣香、上海御凌商贸有限公司、詹照雅、郑为守、郑斯强银行存款1,990,650.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王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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