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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永新凸轮轴厂有限公司与鞠某某、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青浦永新凸轮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韩惠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永新凸轮轴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某某、朱某某、韩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朱某某实际居住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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