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善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7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39.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青浦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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