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鸿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秦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区欣光民办幼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士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鸿艺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青浦区欣光民办幼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50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区欣光民办幼某某价值人民币267,444元的财产。上海鸿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区欣光民办幼某某价值人民币267,44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鸿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区欣光民办幼某某价值人民币267,44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区欣光民办幼某某价值人民币267,44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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