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震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白兰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政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震夏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继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震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震夏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震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艺
书记员:秦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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