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灯具供应安装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灯具,原告已按约交付了合同项下所有灯具,但被告仍拖欠剩余价款154,638.7元,故诉讼来院。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灯具供应安装协议,约定交货地点为海南三亚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一期,如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另一方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单位地址载明为上海柳营路XXX号XXX栋XXX室,被告单位地址载明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海南三亚海棠湾亚特兰蒂斯酒店一期,且涉案合同中,原,被告披露的单位地址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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