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雷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学军,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紫娟,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鹤,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雷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雷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雷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雷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上海雷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韦 审 判 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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