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雨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莉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锋,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黎明。
原告上海雨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雨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雨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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