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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海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郑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1.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1,356元;2.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终止的赔偿金11,017.47元;3.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597.7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入职原告处,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原、被告劳动合同依法到期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了宋海某就本案同一裁决所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丁  婧

书记员: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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