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何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何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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