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雄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颜建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旗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
负责人:石峥嵘、王燕,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上海雄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被告的负责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雄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33,619.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533,619.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7年,原告承揽了被告所在小区物业合计200项维修工程,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书》若干份。原告按约完成了上述200项维修工程,对应的《物业维修任务单》经过客户签名确认验收,工程款合计533,399.31元。其中经过被告前两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赵某某、徐福海签名确认的《业委会费用报销单》及《物业业务会签表》工程款金额为507,110.61元。另2016年12月13日金额为20,288.70元的《物业业务会签表》虽未经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但其对应的《物业维修任务单》经客户签名验收并经徐福海签名确认,该《物业维修任务单》上载明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20,288.70元。另2017年6月12日金额为6,000元的《物业业务会签表》虽未经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但其对应的《物业维修任务单》经客户暨被告前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傅阿成签名验收,该《物业维修任务单》上载明的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6,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为涉案工程款,原告曾在2017年9月起诉被告,因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被告,但被告的业主委员会依然不配合支付工程款,管理混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尽快结案拿到工程款,经过考虑将诉讼请求主动减少并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大会辩称:工程施工情况需要核实,被告新的业主委员会才成立,工程款以施工情况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起,原告和被告签订多份《工程合同书》,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小区多项维修、拆除等工程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工程款在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由客户在《物业维修任务单》上签名确认验收。与《物业维修任务单》相对应的《业委会费用报销单》及《物业业务会签表》中,经过被告的前两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赵某某、徐福海签名确认的工程款金额合计为507,110.61元。另2016年12月13日金额为20,288.70元的《物业业务会签表》未经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其对应的《物业维修任务单》经客户签名验收并经徐福海签名确认,该《物业维修任务单》上载明的工程量为顶檐拆除01室23米、顶格拆除02室24米、中檐拆除5米、中檐防水7米、罗马柱拆除8个计52米、罗马柱防水52米。另2017年6月12日金额为6,000元的《物业业务会签表》未经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其对应的《物业维修任务单》经客户暨被告前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傅阿成签名验收,该《物业维修任务单》上载明的工程量为顶檐拆除60米。
审理中,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赵某某表示,原告提交的《业委会费用报销单》及《物业业务会签表》中“赵某某”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证人是被告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考察后选择的施工人,经证人签名的工程都已实际完工;业务流程是业主向物业报修,物业将《物业维修任务单》再报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前期审批后由物业公司执行,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在《业委会费用报销单》及《物业业务会签表》上签名,物业公司据此申请维修基金,而后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未支付原因是维修基金是定期存款,故证人任期内未付款;王艳是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对该证人证言,原告予以认可,被告则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合同书》、《物业维修任务单》、《业委会费用报销单》、《物业业务会签表》、公示、备案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经过被告前两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的工程款为507,110.61元,并有相应的《物业维修任务单》、《业委会费用报销单》、《物业业务会签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2月13日及2017年6月12日的两份《物业业务会签表》虽未经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但其对应的两份《物业维修任务单》经客户签名验收并由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故可以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施工并经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在施工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鉴于《物业维修任务单》中客户已验收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故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原告主动将全部工程款调低为47万元,系原告自行处分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雄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翡翠湾花园业主大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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