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隽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隽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隽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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