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沙梦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邢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毰、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7,902.20元。如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等额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因申请人并未提供该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信息,故本院对此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泓嘉业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7,902.2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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