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隽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敬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狸响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任。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上海隽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狸响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隽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隽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狸响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先君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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