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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城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隽城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80元,减半收取562.40元,由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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