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城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隽城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80元,减半收取562.40元,由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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