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隼特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施某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隼特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施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隼特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施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隼特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施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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