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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某建材商行、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隆某建材商行。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2幢220A。
投资人韩协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立新、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
委托代理人高锋,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2016年5月30日,上海隆某建材商行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通知了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资产不存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本院查明,上海隆某建材商行(甲方)就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乙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协议书》,约定乙方就其承建的安徽利辛龙居大厦工程项目向甲方采购钢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上海隆某建材商行货款6244426.48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义务。该两级法院均对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建安徽利辛龙居大厦工程项目予以认定,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2011年7月19日由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龙居大厦A、B楼照片,陈述该工程所涉标的额为45546540元,目前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且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项目的工程款项。另查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

本院认为,安徽利辛龙居大厦工程项目实体存在,并已交付竣工使用,对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中所享有的4554余万元工程款债权的陈述意见本院予以认可,该项工程债权数额足以支付拖欠上海隆某建材商行的货款,申请人的主张不能证实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上海隆某建材商行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隆某建材商行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革江 审判员  朱丽华 审判员  姜 静

书记员: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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