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陶良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威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阳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威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威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威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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