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薪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姿蓉,女。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章(系陈某某配偶),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