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细平,女。
被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宋恩君。
被告: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叶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聂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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