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宝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力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三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友龙。
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迅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保全费363元,由原告上海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周 琪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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