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凤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众瑞合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真磊。
原告上海闵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众瑞合和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6.32元,财产保全费1,278.16元,由原告上海闵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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