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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某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闵某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张宏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玉龙。
  被告:俞玉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某某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明。
  被告:高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谷英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聚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英珂。
  被告:上海聚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谷英珂。
  原告上海闵某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俞玉龙、上海某某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谷英珂、上海聚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聚予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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