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秦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飞,总经理。
被告:上海一通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闵秦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通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闵秦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闵秦装潢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秦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0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原告上海闵秦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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