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宁区同泰企业管理专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弘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住北京市。
原告上海长宁区同泰企业管理专修学校诉被告祁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宁区同泰企业管理专修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长宁区同泰企业管理专修学校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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