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镏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津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镏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津津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镏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20元,减半收取计246.10元,由原告上海镏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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