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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旭特安和美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经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特安和美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如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旭特安和美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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