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贵旅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浒,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美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贵旅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螺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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