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茆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某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思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某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归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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