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汤先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上海锐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原告上海锐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尹学新
书记员: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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