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铸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焱,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澎和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娜娜。
原告上海铸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澎和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铸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铸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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