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与被告胡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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