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丁兵,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子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陈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沈新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周斯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子珺、符某某、陈卓明、沈新华、周斯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38,46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子珺、符某某、陈卓明、沈新华、周斯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38,462.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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