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永康,行长。
被申请人:马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诉被申请人马建明、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916.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建明、范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916.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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